1996年,51岁的黑龙江省勃利县环保监理站副站长张树荣购买了由县环保局集资兴建的建筑面积为99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1998年,热力公司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收取住户供暖费,张树荣共缴纳990元。
交费之后张树荣觉得自己花了不少冤枉钱。因她家的前后阳台和楼道没有供暖设备,冬天阳台温度最低时达摄氏零下16度,这块地方也要按建筑面积交供暖费。当热力公司收取1999年度供暖费时,张树荣扣除了两年来自己多缴的490元供暖费。2000年3月,勃利县热力公司以张树荣欠缴供暖费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去年11月19日,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勃利县热力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收费的,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供暖费及拖延期间的滞纳金。张树荣答辩认为,她并非是拖欠供暖费,而是拒付前两年不合理部分的收费。法院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树荣以阳台、楼道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于法无据,判决张树荣败诉。
张树荣不服,于12月27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树荣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暖费由单位统一缴纳,住户不关心按什么面积收费。如今,职工自己买房了,供暖费是逐年缴纳的较大一笔费用,今年的供暖费每平方米已涨到了12元。因此,按实际供暖面积收费,还是按建筑面积收费,已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她请求被上诉人出具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暖条例》中按建筑面积收费是否包括没有供暖设施的阳台、楼道的解释复函。
(《中国质量报》2001.2.9陈宜 文)